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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2 21: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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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称农村离婚案适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女方不公
Y* K' E Q+ J: i$ @ 各地首案均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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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8月13日施行以来,北京、江苏南京、浙江宁波等地均已出现适用该解释的首案。颇有意味的是,这几起案件无一例外都牵涉离婚后房产分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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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更悲剧”的要算南京第一案。8月8日开庭时,妻子朱女士的委托律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主张出轨的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应有朱女士的一半。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新司法解释出台并施行,于是那套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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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i8 R' K/ j! J" C2 z. M" ?0 N 石家庄孙先生的离婚官司也经历了这样一场“曲折”。由于感情不和,2010年,孙先生的妻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与孙先生离婚,并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共有房屋的产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让孙先生打定主意:房子是婚前由自己父母购买并还贷,妻子无权获得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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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B$ v! o% N6 e 这些陆续被曝出的各地首例案件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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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结婚的时候,婚姻法还没修改,这个也应该是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吧?”有网友发帖子称。很多北京网友表示:“北京人结婚一般都是男方出房子首付,女方陪送车和电器,万一要离,也应该按当时的法律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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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o7 d! [9 l) H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审理首案的主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司法解释(三)没有出台之前,对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一般要看父母是否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的,这种情况下一般都会有公证书。司法解释(三)出台后,这类情况下房子的权属就很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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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坦言,如此规定,司法实践中令许多妻子很难接受。尤其是在农村,女方出嫁后老家拆迁的房子也很难分到,而离婚后,房子又归男方所有,女方等于回娘家也没有了房子,还要带着孩子。“为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对这类案件,法院应该根据个案情况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1 o. Y! A! |# g' v8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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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宁波农村的房子以前每平方米一两千元,现在拆迁后变成商品房要七八千元。而按照农村风俗往往是结婚时男方出房子,女方出嫁妆。另外在农村的婚姻生活中,往往是男人挣钱,女人照顾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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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农村房产的离婚案件,直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显然是对女方不公平的。”这位法官解释说,新司法解释第7条、第14条对房子权属分配的规定,更多的适用男女双方都有个人财产,经济上都独立的情形,对农村的这类情形还是应该强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多做调解工作。: _7 p e2 u9 L6 A8 O/ v+ u% A# [" F
; m E; C7 [" c" Y. d 在她看来,司法解释(三)要被群众接受,还需要有一个较长的磨合期。(李娜 袁定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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