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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借腹生子"社会危害大 人大代表建议刑法增设"非法代孕罪"予以遏制 [打印本页]

作者: 淘淘024    时间: 2012-8-7 10:13
标题: "借腹生子"社会危害大 人大代表建议刑法增设"非法代孕罪"予以遏制
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明星)“生儿育女是神圣而严肃的事情,怎么能当作儿戏和商品买卖?!”“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伍冬兰批评了近期引发社会关注的“借腹生子”问题,建议在刑法中尽快增设“非法代孕罪”,立法对代孕不法行为进行制裁。
. }9 J# r( [" I; E    “代孕如同一把双刃剑,虽圆了部分不育夫妇的子女梦,但却打破了传统的生育观念和生育秩序,带来了一系列道德伦理和社会、法律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耒阳市龙塘镇龙形村村委会主任伍冬兰指出,代孕妈妈的身体成为生育的“工具”,出生的婴儿成为“商品”,这是有违社会风俗、传统文化和基本道德的!现实意义上的父母与血缘关系父母不是同一人,对母子关系的确立及亲情的享有产生基础性混乱,也必然会引发抚养、赡养和继承等一系列纠纷与矛盾。
. C- k* d/ j, W8 @" j) v3 k0 _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指出,如今代孕中介机构商业活动频繁,民间代孕行为依然十分活跃。“部分不育夫妇的需求和不法商家牟取暴利的驱动是主要原因,但我国现有法律规范没有对代孕行为的适法性进行明确界定,刑事法律规范也没有对代孕行为进行规制,这也导致代孕现象频发。”2 O0 Q) J" M' |2 o- E
    目前我国对代孕行为进行管理的仅是2001年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对违规实施代孕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这只是部门规章,无法起到禁止和震慑的作用。
5 Y% ~4 `+ X4 o* J  N3 Q    秦希燕建议,从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立法禁止代孕;完善刑事立法,设立非法代孕罪;加大力度打击非法实施代孕手术的医疗机构;对严重违法者明确刑事制裁法律依据,在刑法中增加相关条款:中介机构人员介绍代孕从中牟利,医务人员或者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实施代孕技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6 c/ t$ ?5 r# {6 q9 y3 a# D
    伍冬兰代表还建议,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严禁代孕,并规定相关行政法律责任,对委托他人代孕、为他人代孕、介绍代孕及实施代孕技术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从严处罚,并规定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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