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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昌松:代孕行为亟待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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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7 10:36: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州某富商通过代孕生了3胎8个孩子的事件,引起了正在召开的广州市政协会议医疗卫生组委员们的热议。市政协委员、广州市卫生局副局长张立指出,打击代孕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希望通过省人大向全国人大呼吁,建立相关法规对生殖辅助技术进行法律上的规范,严禁代孕。
' [. R3 u% g4 ]笔者不禁要问:处罚代孕事件有关各方当事人,真的毫无现行法律的依据吗?% [, L; d$ b2 ~% D, k2 P4 l
张副局长关于代孕事项没有国家立法的说法,并无问题,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都没有对代孕事项做出规定。但要说处罚代孕机构无任何法律依据可言,却非事实。
6 y* w0 T9 @$ B) Z. H, U卫生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同时规定:“实施代孕技术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x- m! N5 N& f+ x" ~% z
当然,《办法》只是部门规章,立法规格很低。依《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是典型的执法规范,所规定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范围。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代孕毫无规范的情况下,《办法》禁止和处罚代孕行为也有越权之嫌。何况对医疗机构仅仅只能警告和给予3万元以下的罚款,也毫无力度可言。
3 {4 o/ m% r. ]) k: u- A显然,《办法》的规定还是沿用了计划经济时代的观念,把医师当成国家卫生干部看待,并混淆了处罚和处分的关系,致使实践中该惩罚措施难以有效执行。
2 E6 Z* E! P0 C当然,《办法》也只是卫生技术法规,只约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八胞胎父母(包括代孕人)没有任何约束力;至于其是否违反计生法规政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则是另一码事,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E  M- J0 y) C; ]; J
张副局长建议,对生殖辅助行为进行立法,对代孕技术进行严格规制,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否应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简单地上升为国家立法,很值得研究。一刀切禁止代孕,可能剥夺因子宫切除等病理原因确实无法自孕的女性,想成为母亲的权利,这不仅违背人伦,也悖于立法正义的原则。
2 v6 G. Y) i2 c' }代孕技术本身并没有错,实施得当便能发挥该医疗技术应有的价值,但因该技术牵涉到伦理学、社会学及道德层面,包括社会公平等问题,确实应当严格规制。因此,期待国家尽快对代孕行为予以立法,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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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3 11:36: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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