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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老板请少妇代孕引抚养权争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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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21:05: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台海网 2012年10月13日) o; U/ l* e- C2 v" W1 E% k+ s
6 c( k& S5 k* W/ {. ]+ w- V

. z, L/ ]% W5 ?* }5 t台海网10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邓若胥/图)借腹生子,如果发生争议,孩子应该归谁所有?近日,一场这样的抚养权争夺战在思明区法院打响。: \$ T2 A( n/ ]0 ?, P. {* Q
  妈妈起诉主张孩子应该归她,她还要求,孩子的爸爸支付648000元的抚养费;而孩子的爸爸则说,双方只是代孕关系,他出钱请她生孩子,孩子当然应该归他。
, _5 G, \1 j0 `3 e+ G" E  老板说:老年丧女请人代孕
0 j* C+ ~/ c# ^. P0 i  开庭时,爸爸张总向法官的“爆料”让人大吃一惊。他说,孩子的妈妈晓玲(化名)并非他的妻子,其实他自己另有家庭,双方只是纯粹的“代孕关系”。4 q* B. ]5 E4 n7 R) v
  张总说,他原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他和自己的妻子生了一个女儿。这个女儿也很优秀,多才多艺,高中考入厦门一所重点中学。但不幸的是,2006年时,女儿遭遇车祸,最终不治身亡。+ ?9 X7 g; U& X) c
  正是因为失去了孩子,所以张总才会想再要一个孩子。但是,他的妻子已经年近半百,不适合再生孩子了。因此,他才通过中介找到晓玲,请她帮忙代孕。! `3 |2 j1 Z4 r* z, O
  “当时说好代孕期间生活费是每月5000元,抱小孩时再付20万元,不过没有签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张总说,晓玲和他开始交往后不久,就以“无法保证生了小孩能拿到钱”为由,不时哭闹。: E6 t# i# v+ N4 P3 H5 G- O
  据了解,张总是一家电子公司的老板,名下拥有多处房产、车库,他投资开办的公司每年纳税就有30多万元。因此,张总在经济上还是比较慷慨的。( F& f2 V  o& S4 b/ K
少妇说:深爱孩子不能转让4 ^1 `7 l- ]7 x
  为了代孕能够顺利进行,不缺钱的张总和晓玲达成了妥协,每月生活费改为1.5万元。, Y; l) Y& m, ]
  据张总说,他先后至少已经给了晓玲20多万元现金。但是,晓玲否认拿到这么多钱。
! C5 a) r6 M; ^1 w9 W1 `  2011年8月27日,晓玲生下了非婚生女芳芳(化名)。; l3 U, ?- k, r! p: N
  孩子出生后,张总夫妻二人就找晓玲要孩子了。他们夫妻二人认为,既然是代孕,也收了钱,生了孩子当然应该归付钱的一方。
0 t5 O* A5 f5 q' |1 q  但是,晓玲拒绝将孩子交给张总夫妻。她说,孩子是她生的,她深爱自己的孩子,而且孩子跟她也存在血缘关系,当然应该归她。  T0 v% S8 @9 U( K$ e# `/ {
  对此,张总很愤怒。他对法官说,晓玲作为代孕妈妈,结果却想把孩子留在身边,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利用孩子敲诈钱财。
- D  c- v/ P( E5 ~3 C5 B! g( {6 p$ V  代孕协议无法履行,孩子归属的谈判又陷入僵局。
' A, U3 w* y: ^  争夺战:两方都想要孩子. i4 O' b9 Y0 w
  在打官司期间,还有一个细节令人意外。张总向法官提出要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因为,他怀疑晓玲和其他男人有亲密关系,孩子可能不是他的。
+ p5 N1 X: P: ~. }. u  不过,亲子鉴定的最终结果表明,这个非婚生女与张总有血缘关系,同时,与晓玲也有血缘关系。也就是说,孩子是他们两个人的。
# Z- I7 `5 O, Y& V5 v# n/ l" x0 _  确定孩子与两人的血缘关系后,双方又开始在法庭上争夺抚养权了。' \0 S5 Z( a" w# l$ T+ b! V
  张总说,他和妻子都是大学生,有良好的家庭条件,经济上又富裕,孩子跟着他能够有更好的成长条件。而晓玲说,她只想自己抚养。而且,孩子还在哺乳期,需要妈妈母乳喂养。& M, Q- M& A# E" r% p
  晓玲还请求法官,判令让张总一次性支付非婚生女的抚养费648000元。
# @% x: j* C9 ?$ V  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非婚生女芳芳应随母亲晓玲共同生活,另外,张总还要支付648000元抚养费给晓玲。: q( A- O# Z/ j
  法官说法
$ U, q4 H) m. U: B/ S; f9 J  哺乳期子女应随母亲
' {2 h7 ?; Q; h7 f0 |  法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3 P( i/ r$ Z8 _& k
  本案中,原、被告对非婚生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哺乳期的子女应以跟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宜,被告应当支付非婚生女的部分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 G) l+ _" X9 f' _7 c! j+ K1 w  法官还解释说,根据被告的经济水平及厦门市的生活水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每月3000元,计至孩子成长至18周岁总计64800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o2 s  D/ p; k# l
现象调查+ {' q- H* b% K' X' H# M
  代孕妈妈按姿色标价
; k8 o0 N6 D2 ~& F' [# W% E" q  导报记者调查发现,厦门有多家代孕中介公然在网络上招聘代孕妈妈,寻求代孕需求者,并声称只要付得起钱“包成功”。
1 G! P2 j, g! L- v% E4 F0 v  此类“借腹生子”的中介机构很多。最近,多家“代孕网”的网站频频亮相,公开招募“代孕志愿者”和“生子需求者”。近日,导报记者在网上搜索“厦门代孕”,很快就找到了几家代孕中介。一家代孕中介甚至承诺,可以找年轻漂亮的大学生做代孕妈妈,让客户“挑到满意为止”。
& }, u; @) N: X7 z0 W  还有一个“厦门代孕网”,该网站自称要帮厦门不孕夫妇实现孕育后代的梦想,提供“泰国代孕”和“美国代孕”,也提供“试管婴儿、人工授精、性别筛选”等多项服务。他们还声称,会签署专业的“代孕合作协议”。
8 I2 |2 H/ z5 ~  导报记者还看到一个 “厦门代孕中介、厦门代孕妈妈”的广告帖子,其声称“已经成功帮助无数不孕夫妇顺利得子”,“包成功可以由您决定包男孩、包女孩,或龙凤胎、双胞胎”。$ @/ v2 X2 ~! K7 x% [
  不过,有律师指出,这些服务全是违法的,而购买这些服务全都不受法律保护。/ B: l& z/ D4 ^2 q% j2 |1 S; ^3 c- k
  除此之外,导报记者还发现了“厦门代孕妈妈”、“福建代孕网”等众多同类网站。从这些代孕网站上的内容来看,代孕需求者可以提出对代孕妈妈的具体要求,包括身高、体重、血型、学历、视力等,甚至还可以挑选代孕妈妈的外貌,主要分为“一般”、“漂亮”和“非常漂亮”三类,价格也相差甚远。中介称,代孕妈妈年轻漂亮、学历高的年薪可达20万元。
2 j+ X  O. I' b# u3 r% T! r$ g8 W  在宣称可以提供代孕服务的同时,这些代孕中介网站也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开招聘代孕妈妈,待遇从6万元至20万元不等。其中,通常代孕公司招聘代孕妈妈会给年薪8万元-12万元的佣金,而年轻漂亮、学历高的能拿到20万元年薪。
; _9 [' _1 @  p$ d5 z  法律空白
2 g# G0 H, _' }  c  借腹生子两难困境
7 c5 @; u2 O7 g7 T  k& }! R7 U4 y% b  据了解,“借腹生子”引发的民事纠纷不断。为防止法律纠纷和伦理危机,我国卫生部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从而在法律层面堵截了“借腹生子”。- O4 ^6 j: }6 J/ g2 t
  但是,目前如何查处此类现象?发生争议后,孩子应该归哪一方所有?还有,关于孩子的权责如何分配?法律上仍然存在空白。
: N4 B! ~( T1 R; G  “这是一个两难的困境。”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说,一方面借腹生子违反社会伦理道德,而另一方面,不孕症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上世纪80年代的一次调查统计,世界上的不孕患者人数为8000万-1.1亿。这些不孕夫妇“圆梦”的需求也是客观存在的。
) C3 r, |! Y  |9 T: T( Y: Z) e/ P“三问”借腹生子
0 r: m: U0 E7 t1 ]  1问 代孕协议,法律保护吗?$ Y, o) v0 |2 @7 D
  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认为,代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他说,代孕在我国不合法。代孕行为涉嫌非法同居,也对“一夫一妻”制造成损害。所谓的“代孕”行为不但会导致伦理道德问题的争议,还会引起亲属关系的混乱,随之而来的还有抚养和赡养义务等种种问题,因此,代孕合同是无效的。" D4 g+ D& V1 q! ~! P; Q, j) Q/ O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敏辉律师也认为,“借腹生子”的金钱交易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破坏了家庭和伦理道德,代孕协议违反了法律和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协议。9 K. P9 |0 U7 l% f6 @
  2问 借腹生子,孩子该归谁?0 r% w4 D  Z% s% b9 C5 H
  林敏辉认为,由于代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一旦借腹生子的双方发生争议或者出现反悔的情况,就不能按协议约定来解决问题,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而在法律关系上,代孕妈妈与所生的小孩属于自然血亲的母子关系,代孕妈妈享有作为母亲对儿女的所有权利,也应尽到作为母亲应尽到的义务。. v$ ^% T, s8 A/ V8 V0 N
  针对这一问题,黄健雄说,如果代孕者提供卵子,那些不具有委托妻子基因的孩子,由于只具有委托丈夫的基因,因而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
% X6 M2 d4 T0 a: g( s4 R, U  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像本案被告作为孩子的生父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孩子的抚养权参照婚姻法的规定执行,哺乳期的孩子通常应归母亲。
& k: ?( C5 Z. ~0 l4 j0 E  3问 代孕母亲,有哪些权利?
* l- e# V5 B* ?6 S. X  对此,黄健雄认为,虽然代孕被看作是代孕妈妈“出租”子宫以获取报酬,本质上属于出卖身体器官的使用权,但孕母和孩子之间依然具有亲子关系。林敏辉律师说,在法律关系上,代孕妈妈与所生的小孩属于自然血亲下母子关系,其享有作为母亲对儿女的所有权利,也应尽到作为母亲应尽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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