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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老板请少妇代孕引抚养权争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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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21:05: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台海网 2012年10月13日
( b' S4 L' `; O0 y' r 3 P$ M7 w/ v7 \4 F% j
8 w% z5 H  W  ^# L) [9 c' m
台海网10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邓若胥/图)借腹生子,如果发生争议,孩子应该归谁所有?近日,一场这样的抚养权争夺战在思明区法院打响。
; S3 ]% u( W8 C  妈妈起诉主张孩子应该归她,她还要求,孩子的爸爸支付648000元的抚养费;而孩子的爸爸则说,双方只是代孕关系,他出钱请她生孩子,孩子当然应该归他。$ ~+ \( {& j9 Z1 B- X* z6 v# F$ S
  老板说:老年丧女请人代孕
1 ?; C" L  o+ h" {9 ^$ X5 N# L) d; v  开庭时,爸爸张总向法官的“爆料”让人大吃一惊。他说,孩子的妈妈晓玲(化名)并非他的妻子,其实他自己另有家庭,双方只是纯粹的“代孕关系”。" k/ [  e( J6 u4 E' A  e
  张总说,他原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他和自己的妻子生了一个女儿。这个女儿也很优秀,多才多艺,高中考入厦门一所重点中学。但不幸的是,2006年时,女儿遭遇车祸,最终不治身亡。
4 q% h/ l6 i, f6 J- n' T  正是因为失去了孩子,所以张总才会想再要一个孩子。但是,他的妻子已经年近半百,不适合再生孩子了。因此,他才通过中介找到晓玲,请她帮忙代孕。
; D/ I+ q* E& P  “当时说好代孕期间生活费是每月5000元,抱小孩时再付20万元,不过没有签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张总说,晓玲和他开始交往后不久,就以“无法保证生了小孩能拿到钱”为由,不时哭闹。/ f& n5 J+ [: z. m6 ?, ^$ ]
  据了解,张总是一家电子公司的老板,名下拥有多处房产、车库,他投资开办的公司每年纳税就有30多万元。因此,张总在经济上还是比较慷慨的。: L5 n# U/ \) t4 Z
少妇说:深爱孩子不能转让
$ J' z8 ^9 D5 d# i7 ?& C* W  为了代孕能够顺利进行,不缺钱的张总和晓玲达成了妥协,每月生活费改为1.5万元。6 }- O/ P4 \$ B  O8 b: ~
  据张总说,他先后至少已经给了晓玲20多万元现金。但是,晓玲否认拿到这么多钱。( ?4 m2 a3 A2 o6 F
  2011年8月27日,晓玲生下了非婚生女芳芳(化名)。  C, E7 ]4 b2 @. ]  S- J# ^
  孩子出生后,张总夫妻二人就找晓玲要孩子了。他们夫妻二人认为,既然是代孕,也收了钱,生了孩子当然应该归付钱的一方。
% A, X. L! K9 ^% K! ^  但是,晓玲拒绝将孩子交给张总夫妻。她说,孩子是她生的,她深爱自己的孩子,而且孩子跟她也存在血缘关系,当然应该归她。$ C" y* \/ t9 N
  对此,张总很愤怒。他对法官说,晓玲作为代孕妈妈,结果却想把孩子留在身边,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利用孩子敲诈钱财。& j' W7 k8 h' O  h! f. [
  代孕协议无法履行,孩子归属的谈判又陷入僵局。. U- q; T+ L$ a9 {: N
  争夺战:两方都想要孩子4 u% ?7 G3 y' e! R0 D# r9 `
  在打官司期间,还有一个细节令人意外。张总向法官提出要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因为,他怀疑晓玲和其他男人有亲密关系,孩子可能不是他的。( n0 H4 Q# M, k/ H# ]4 M3 m; f
  不过,亲子鉴定的最终结果表明,这个非婚生女与张总有血缘关系,同时,与晓玲也有血缘关系。也就是说,孩子是他们两个人的。' h; U, D9 {5 r6 K0 x) n8 X
  确定孩子与两人的血缘关系后,双方又开始在法庭上争夺抚养权了。
8 T( L. M/ d# J4 r  张总说,他和妻子都是大学生,有良好的家庭条件,经济上又富裕,孩子跟着他能够有更好的成长条件。而晓玲说,她只想自己抚养。而且,孩子还在哺乳期,需要妈妈母乳喂养。
2 i; a- |* P% [  晓玲还请求法官,判令让张总一次性支付非婚生女的抚养费648000元。3 F* C) P# Z9 K/ u: G, e3 j8 a. X
  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非婚生女芳芳应随母亲晓玲共同生活,另外,张总还要支付648000元抚养费给晓玲。9 a# Z2 b+ z, p3 I, ^
  法官说法6 y  a! F3 O5 `" V4 T3 B( S
  哺乳期子女应随母亲" K  e8 D5 v( _! t& h
  法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8 S. q9 A: b& b) d- a
  本案中,原、被告对非婚生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哺乳期的子女应以跟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宜,被告应当支付非婚生女的部分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_% N- N$ }, b, r' ?4 T5 J, c: ?
  法官还解释说,根据被告的经济水平及厦门市的生活水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每月3000元,计至孩子成长至18周岁总计64800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T& V6 b$ d+ X  F3 O
现象调查
, o3 g5 I- R8 h( P7 D4 o/ v- x  代孕妈妈按姿色标价
8 z* g% b: v- s' T! E5 U  导报记者调查发现,厦门有多家代孕中介公然在网络上招聘代孕妈妈,寻求代孕需求者,并声称只要付得起钱“包成功”。  j. L0 l! g! N* }5 Y
  此类“借腹生子”的中介机构很多。最近,多家“代孕网”的网站频频亮相,公开招募“代孕志愿者”和“生子需求者”。近日,导报记者在网上搜索“厦门代孕”,很快就找到了几家代孕中介。一家代孕中介甚至承诺,可以找年轻漂亮的大学生做代孕妈妈,让客户“挑到满意为止”。7 o( |! W8 U; U/ z  k/ ~
  还有一个“厦门代孕网”,该网站自称要帮厦门不孕夫妇实现孕育后代的梦想,提供“泰国代孕”和“美国代孕”,也提供“试管婴儿、人工授精、性别筛选”等多项服务。他们还声称,会签署专业的“代孕合作协议”。
2 ^/ A9 o, a1 g3 j4 q  导报记者还看到一个 “厦门代孕中介、厦门代孕妈妈”的广告帖子,其声称“已经成功帮助无数不孕夫妇顺利得子”,“包成功可以由您决定包男孩、包女孩,或龙凤胎、双胞胎”。
& ^" i) W6 X- S1 i6 }4 `4 t  不过,有律师指出,这些服务全是违法的,而购买这些服务全都不受法律保护。% ~: c6 q; Z4 n
  除此之外,导报记者还发现了“厦门代孕妈妈”、“福建代孕网”等众多同类网站。从这些代孕网站上的内容来看,代孕需求者可以提出对代孕妈妈的具体要求,包括身高、体重、血型、学历、视力等,甚至还可以挑选代孕妈妈的外貌,主要分为“一般”、“漂亮”和“非常漂亮”三类,价格也相差甚远。中介称,代孕妈妈年轻漂亮、学历高的年薪可达20万元。
# c* x, P9 u1 A  F8 d  在宣称可以提供代孕服务的同时,这些代孕中介网站也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开招聘代孕妈妈,待遇从6万元至20万元不等。其中,通常代孕公司招聘代孕妈妈会给年薪8万元-12万元的佣金,而年轻漂亮、学历高的能拿到20万元年薪。
) G1 }8 W# O1 T0 G$ R  法律空白: ], e9 _/ p3 Q: ]/ {$ \7 y
  借腹生子两难困境( Y0 ~5 t6 H) H& _/ P; @
  据了解,“借腹生子”引发的民事纠纷不断。为防止法律纠纷和伦理危机,我国卫生部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从而在法律层面堵截了“借腹生子”。
+ e4 B( |  C% v0 Y! u& e  但是,目前如何查处此类现象?发生争议后,孩子应该归哪一方所有?还有,关于孩子的权责如何分配?法律上仍然存在空白。
" V' w- J; l5 k1 X2 H5 L  “这是一个两难的困境。”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说,一方面借腹生子违反社会伦理道德,而另一方面,不孕症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上世纪80年代的一次调查统计,世界上的不孕患者人数为8000万-1.1亿。这些不孕夫妇“圆梦”的需求也是客观存在的。
! c6 p1 @: I5 P! t“三问”借腹生子
' j! h) C' ^8 E' B5 _6 r  1问 代孕协议,法律保护吗?
+ h& T. x2 F& n* m( m  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认为,代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他说,代孕在我国不合法。代孕行为涉嫌非法同居,也对“一夫一妻”制造成损害。所谓的“代孕”行为不但会导致伦理道德问题的争议,还会引起亲属关系的混乱,随之而来的还有抚养和赡养义务等种种问题,因此,代孕合同是无效的。% e+ x$ m3 k. c7 a- ^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敏辉律师也认为,“借腹生子”的金钱交易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破坏了家庭和伦理道德,代孕协议违反了法律和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协议。! d$ b1 J( t% Y# L/ S# S
  2问 借腹生子,孩子该归谁?
, Z. I* {% m! V  林敏辉认为,由于代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一旦借腹生子的双方发生争议或者出现反悔的情况,就不能按协议约定来解决问题,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而在法律关系上,代孕妈妈与所生的小孩属于自然血亲的母子关系,代孕妈妈享有作为母亲对儿女的所有权利,也应尽到作为母亲应尽到的义务。, F9 i. q& t9 ]2 r8 W
  针对这一问题,黄健雄说,如果代孕者提供卵子,那些不具有委托妻子基因的孩子,由于只具有委托丈夫的基因,因而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 M" F4 Y$ r7 g1 `' c- ~
  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像本案被告作为孩子的生父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孩子的抚养权参照婚姻法的规定执行,哺乳期的孩子通常应归母亲。
( K& }, L- I0 K6 }" e7 X  3问 代孕母亲,有哪些权利?+ c  c6 ]. e* j$ J) w$ X  m5 M0 S
  对此,黄健雄认为,虽然代孕被看作是代孕妈妈“出租”子宫以获取报酬,本质上属于出卖身体器官的使用权,但孕母和孩子之间依然具有亲子关系。林敏辉律师说,在法律关系上,代孕妈妈与所生的小孩属于自然血亲下母子关系,其享有作为母亲对儿女的所有权利,也应尽到作为母亲应尽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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