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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医学道德问题:取精生子是否"强奸"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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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2 20:37: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65 R# Q2 [; Q" g9 r5 N# M& @: G
" B( M/ S* W5 g7 h
男方父亲反对切除睾丸取精手术延迟两小时
8 E7 {: V5 w2 d: b/ @  从亡夫身上提取精子生子,算不算对亡夫的“强奸”?这样出生的孩子是婚生子女吗?
" w8 h  E8 r0 Q) Y* a5 e3 p  11月1日,23岁的四川人刘强(化名)车祸罹难,他的新婚妻子王芳做出了一个惊人决定——从死去的丈夫身上提取精子为夫生子。这个名不见经传的26岁女人的决定立刻在网络上传得沸沸扬扬。7 o$ m, k% {  K: i8 o# n
  就在网友七嘴八舌之际,王芳本人也在犹豫不决之中,医学伦理学专家则鲜明地提出丧偶后王芳是单身女子,卫生部文件规定禁止为单身女子人工授精。' Q7 n6 z7 M' x: J1 r, [, o( v
  有社会学者提出吉林省出台“未婚生子”新规定,质疑卫生部的规定是否合理。法律学者认为小孩一旦出生,在与亡夫的亲子关系上,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4 F" G! s% }+ T5 C; ~$ p  ◎事件闪回◎% Q$ m; e# v; W/ |: r5 `! Q8 k
  据成都媒体报道,11月1日中午12点,23岁的刘强(化名)驾车冲出高速公路身受重伤,送往江油市人民医院治疗,11月3日,住在重症监护室的刘强被宣告为脑死亡。同一天,与刘强相恋十年的新婚妻子王芳提出保存刘强精子,为刘强生子。11月6日中午1点,刘家放弃对刘强生命的维持,拔掉了刘强的人工呼吸管,向成都市锦江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成都锦江保健院”)提出提取精子的要求。下午3时,成都锦江保健医院抽调两名医生赶赴现场。其间刘强父亲不同意保精手术中切除死者生殖器的做法,与王芳、刘母产生争执,延误了两个小时。直到下午5点,刘父同意取精。取精手术持续10分钟,有待回到成都检验精子活力。7 [: s# [; L5 g3 r% U
  男方死亡四个小时后波折取精6 K) q! h* k5 ?* O9 ^. [
  男方父亲不满切子睾丸. y- |' k# m1 X. M- i* z! y
  记者致电成都锦江保健院,据生殖中心副主任医师吴东介绍,当时参与取精的医生目前在国外,吴东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 E/ R1 C( V7 m: N" N  “从一开始,死者亲属对取精生子的事情就没有明确的考虑,仅是一时冲动的想法。男方父亲在得知需要切除儿子生殖器时就特矛盾。”* V& D+ j3 _; y; r; a* ^
  “我们曾经两次接到男方父亲的求助电话。第一次打电话时,男方仍然处在抢救过程中,当我们告诉男方父亲需要活生生地切除死者生殖器时,他表示不可理解,就挂断了电话;第二次打电话时,已经是11月6日下午1点,当时刘强已经完全丧失生命体征,刘家拔掉了他的人工呼吸管之后,他的父亲这才决定让我们派人取精。”副主任医师吴东向记者描述男方亲属向医院的求助过程。; V& _$ E. S, E6 ^, P6 J8 D
  实际上,同意取精的刘父还是没想通。医学上认为人死后精子尚可存活8个小时,越早取精精子活力越强。刘父的一个“想不通”一下子耽误了两个小时。据《成都晚报》报道,医生3点到达现场后,刘父表示“与其让刘强这么‘死无全尸’,还不如不做手术”。刘母对丈夫的行为很气愤,直接跟医生说:“不理他,你做你的。”僵持两个小时后,刘母眼泪汪汪地威胁刘父“再说下去,我也跟着他(指儿子)去了”,刘父这才签字同意。
7 U7 N! d: r' B. ~- k  下午5点手术才开始进行,这时距刘强死亡已隔了4个小时。取精医生表示,已经错过了最佳取精时间。2 w0 @7 H: k# C4 i
  只等女方点头同意
2 w- l( r# e2 w  Z+ L  “回到医院后,经过检查发现,从死者睾丸中取出的精子虽然数量少,但仍具有活力,我们现在已经把精子进行了冷冻封存。
1 X$ p- P8 X( r( N$ ~0 y  从技术上讲,完全可以采取试管婴儿的方法帮助王芳怀孕生子。只需要王芳点头同意了。目前他们还没有进一步决定。”$ W7 G; i$ j5 W$ \9 M% q
  “在技术上完全没有问题,一旦女方同意,就可以根据她的排卵期,将卵子取出体外。在培养皿或试管中,使精子与卵子自然相遇,或人工显微注射,将精子注入卵母细胞中,在体外培养2到3天的时间植入子宫妊娠。由于刘强是死于车祸,他本身没有疾病问题,王芳也比较年轻,他们下一代的健康还是有保障的。”
* q- Z" F1 H# n# ~( t  医生担忧生子前景
6 c5 _& H% L1 t7 k' m$ }- c- f  吴东认为伦理的问题比技术上的问题棘手得多。“这个小孩出生后,你让他怎么面对没有父亲的状况?孩子未来的单亲家庭生活是在可避免的情况下人为造成的,这对孩子是不公平的。小孩的生活费由谁来出?男方的家人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女方再婚后,小孩是否过继到男方父母家?”& p6 I3 j. I& P6 j& G
  当事人回避采访
) S( i) O* W3 H  暗访激怒了当事人
2 J& b. x' c* w3 q5 L  《成都晚报》记者袁勇说,11月3日当天的现场采访是记者化身医务人员完成的。“当天接到成都锦江保健院的报料,担心以记者身份出现在现场会影响当事人的情绪,我就扮成医生跟成都锦江保健院派出的两名医生一起出发。整个过程中没有跟死者亲属透露自己的记者身份。”3 X! M6 H% J8 [  [5 c% W7 n4 l8 h9 V
  稿件发出后,给死者直系亲属带来一定的舆论压力。“他们追到报社,尽管报道中所有的名字都用化名处理过,但他们认为是没有经过他们同意就进行了采访和报道。他们是回避记者采访的,尤其是在没有作出最后决定前。我们就跟当事人签署协议,不再跟外界透露他们的联系方法。”) r, ^& s$ N" G6 P
  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8 |6 b3 s+ l5 m5 y
  采访过程中,记者几次三番想获得死者亲属的联系方式,不论《成都晚报》和成都锦江保健医院都婉拒了记者的要求。
3 c/ q6 c: e+ ?5 D. @# I! A7 \& l  记者首先联系上《成都晚报》记者袁勇,在提出想联系死者亲属时,袁勇告诉记者,“死者亲属特别不愿意记者采访,他们不允许我们对外透露联系方法。如果是我们把他们的联系方式告诉你,他们会告我们的。”1 v' e) I2 B4 v  j2 A
  在袁勇的提议下,记者试图通过医院来联系当事人。在电话中吴东也婉拒了记者的。“院方答应了要保护他们的隐私的要求,他们不想自己的隐私被报道太多。”
1 T: c8 \  N! T7 Z6 C  取精生子是否“强奸”亡夫0 q1 ?5 _+ ^& w
  取死人的精子(卵子)生子算不算“强奸”?
3 V7 B0 X, t- S' s# D8 C  在“欲为亡夫取精生子”事件报道出来后,引来了网友的大量评论。这条新闻分别被大旗网和搜狐网做成专题新闻,网友讨论基本上分为两派。一派认为王芳想以生子的行为悼念亡夫,代表了真挚的爱情;另一派则认为,如果王芳将她的想法实现,是对亡夫的不尊重和对孩子的不负责。
2 a0 r/ F# D+ S, I  有网友拿名人做例子。“阿姆斯特朗,还有默多克都用冷冻精子繁衍了后代,如果可能,她也有权利来这样做的,不应牵涉什么法律和道德的问题,其中有些人的龌龊想法不要冒出来作怪好不好,做人要厚道,真爱无价。”
; \  r$ a* ]. f) K8 q  另一派则这样反驳,“男方已经死亡,不能表达意见了。女的自己想生个孩子,不管理由多么充分高尚伟大美丽,但是多少有点儿‘强奸’死者的意思。你怎么知道他就愿意跟您生孩子?孩子生下来怎么办?不要一时冲动啊。传媒大亨默多克娶了中国青岛美女邓文迪不久就得了比较厉害的病,化疗之前储存了一些精子,后来分两次注入女方子宫,如今俩女孩都四五岁了。这也很不错,因为男女双方都同意,是平等协商的结果,没有谁‘强奸’谁的色彩。”
* `$ A- w5 P1 R0 U% H8 M' k  没有乱伦,哪来伦理问题?; w1 k4 u5 a4 K6 P+ U, m( K2 B7 D: J
  记者采访的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教授潘绥铭和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都认为女方取亡夫精子生子无可厚非,没有任何伦理问题。2 _0 V/ H' t) a$ T8 B) t' P/ X
  潘绥铭认为,“发达社会的伦理很简单,一是基于自愿,二是不伤害别人,在这两条的衡量下,所实施的行为就是符合伦理的。如果她先怀孕,丈夫后死了,你能说她生子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吗?或者说你能说怀了孕之后离婚就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吗?”& u& j3 x/ `2 y8 Z5 |! m+ O
  潘绥铭认为作为一般人和社会一般舆论,没有资格去批判女方行为,“这种道德评论没有意思。在你无法给她提供任何帮助的时候,站在这种角度上讲话就是有点站着说话不腰疼。”, O5 k$ C7 a% r+ b
  夏学銮则向记者举出了国外一个有悖伦理的个案,表示王芳的想法无关任何伦理问题。英国发生过这样的争议。英国一个老太太,在儿媳妇不能生产的情况下,代替儿媳妇为死去的儿子生子,就是说精子、卵子分别属于儿子和儿媳妇,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婆婆代为生育。这就引发了伦理问题,生出来的小孩叫死去的儿子是爸爸呢还是哥哥呢?孩子的抚养权究竟属于谁?这就存在一个伦理问题。”
* g+ ]% k+ |5 T* n2 ^/ x  亡夫精子凭啥不能用- Q1 _2 ?$ z' H4 l6 ^
  卫生部文件禁止单身女子人工授精. }- C' G* u2 k
  北京大学医学部医学伦理学教研室教授李本富,是较早站出来反对为亡夫取精生子的学者之一。他的态度很明确,“卫生部文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第三条‘实施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中明确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 L% k( ]8 Q" m) w  q5 W  “在这个案例里,女方丈夫死亡,她也属于单身妇女,医院不能给她进行这项手术。”; B, r% k1 n# p0 L/ \$ I
  他认为只要成都锦江保健医院为王芳做了手术就有问题。“首先,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院要通过卫生部审查;其次,哪怕医院通过了卫生部的审查,也不得为单身女子进行人工授精手术。”
! F4 u0 ], @9 v) B. Q  李本富认为如果王芳想进行此手术需要通过卫生部特批。“据说卫生部曾经特批过一例。在男方生前,夫妻双方分别提取精子、卵子,技术手段进行结合后,采取了冷冻胚胎措施。这是一个连续性的操作,男方生前已经开展了这项手术,经过了卫生部的批准,这才得以实施。”
! d) {4 C7 a4 X  挪威、法国禁止为单身女子人工授精
1 \3 `) `6 p7 B: B, C5 _  D  李本富解释说:“未婚、同性恋、离婚的女子或亡夫者是否可以请求实施人工授精,对此各国的伦理观和法律不太一致。”: t3 n9 _) ~. B- M4 J1 {% m. [1 s, o
  “多数国家和学者主张限制或禁止非在婚妇女实施人工授精,因为利用这种形式出生的孩子,在家庭中缺乏两种性别角色模型,容易受到心理和社会的伤害,对他的健康和成长不利,单身妈妈的负担也较重。”9 U; q5 ~) N4 b6 @  h( m" ~
  他进一步举例说,“比如挪威只允许给已婚妇女实施,瑞典只允许给已婚或处于永久同居关系的妇女实施,法国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1 C! y7 x) T* a7 k8 j
  “少数国家和学者认为,妇女有自由选择婚姻和生育的权利,如果她们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长发育环境,她们应获得这种技术。如英国允许给单身妇女实施;美国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同性恋能否实施,则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同性恋本身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当然不应该实施;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他们愿意负起养育子女的责任,医生应该答应为其实施人工授精的请求。”
. ]- l7 \& Y8 A/ k  医院不认为王芳为单身$ Y- |% r$ u, B4 r8 v
  在有卫生部文件出台的情况下,成都锦江保健院为什么会做为王芳取精生子的准备呢?
& s4 A5 h4 g* O3 W/ |; }* A  O  副主任医师吴东也提出人工授精不能给单身妇女实施。* H9 T9 @+ H4 S0 A
  “开展人工授精的前提是两个,一个是男方没有精子或精子有缺陷,女方可以购买精子库的精子来做;二是用男方的精子通过非自然怀孕的方法让女方怀孕,都是要在已婚前提下由双方签同意书。在这个个案里,不过是缺少男方一方。”
6 ~5 q. X# _% p) {  院方始终强调王芳的已婚身份。“她是已婚的身份,而且男方的父母已经同意取精。如果要做试管婴儿手术,我们会邀请成都的伦理专家进行论证。她的确也是已婚,只是由于特殊情况丧夫。”* h0 X/ |0 A6 `. t
  凭啥不能用亡夫精子
$ D! v0 g) |4 o; s1 {  夏学銮则提出2002年吉林省出台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7 W7 l* a5 z0 n- i- o5 h6 T: w1 s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制定各自的具体配套办法。吉林省在‘未婚妈妈’的定义上已经有了重新的解释,对妇女生育权方面也有了人文的照顾。”% g0 |& g' h: {, z# z
  “在这个个案中,女方是作为有婚史的一方,精子是她的合法丈夫提供,这种条件下取精生子的要求为什么不能得到满足呢?”' ?; d+ J8 v0 I  R# x8 h4 h
  夫死取精,生子是否婚生! E6 K2 T. F7 r, n. i
  法律界定是空白& R; O3 A$ L1 m/ D* @( ?  A
  在法律层面上,王芳究竟算不算单身妇女?如果她的要求得以实现,取亡夫精子孕育的小孩与她的亡夫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2 R+ G, j$ @3 s3 g; [  “法律认定男方为死亡人的情况下,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一方死亡,就意味着夫妻关系的解除,她的婚姻状况是丧偶者,那我认为她就是单身状况。”中国人民大学婚姻与继承法教授龙冀飞如上解释。
" z, H: d" U$ U, |4 i2 v/ h7 \  在这种情况下,他认为卫生部文件具有一定的法规效应。
2 m1 [; M0 I+ D  S* V  v# F  “卫生部的条例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医疗机构至少不能违背医疗行政法规来实施人工授精的技术。”( U( a4 Q4 N. r  \
  “如果孩子出生,所生的孩子是否婚生子女?这在法律界定上是个新问题。”
2 c0 Q9 x3 E$ R  “女方采用的是合法配偶的精子孕育生子,孩子与男方在血缘关系上具有客观的亲子关系。”
  \2 S7 l' H# t7 O  q# |  孩子该有继承权吗# ?6 _2 k( v' O5 L5 `3 K5 l0 I5 Q
  “在法律关系的角度上,法律应该适于生活的社会需要,在不违背法律原则、不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还是应当对这种情况给予特别认可。在它跟男方具有一定的血缘关系的情况下,在《继承法》上的规定上应有所不同。《继承法》的规定是会给胎儿保留一定的继承权利。在这个案例中,如胎儿诞生,就要考虑胎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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