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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3日 法治周末 作者:焦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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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江宁(化名)夫妇的儿子小彬彬已经一周岁了。这个由美籍白人代孕而生的孩子,健康状况良好。
4 |1 C; l) |# G! V% D “按他们的理论,应该比自然受孕的孩子更好。”江宁所说的“更好”理论上得益于基因筛查这个程序。# Z& m1 u% L/ D. ]9 T+ @7 e
这是个特别的程序,也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生殖医学的进步。美国洛杉矶一家名为美孕的医疗中心顾问加布里埃尔·加尔撒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我们能决定(试管婴儿)具有哪方面的才能,知晓哪些基因携带何种智商。或许我们不能保证(他们)一定是高智商的人,但确保能拥有这样的染色体,使(他们)有变更聪明的能力。”/ A1 ?2 ]* |9 l# A" _% D( p% e
尽管价格不菲,但是这种“按需设计”的宝宝对像江宁这样的中国富人来说是物有所值。
! X2 n, K( H) X$ l 尽管这代表着生殖医学的进步,但因为试管婴儿涉及到伦理、法律甚至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诸多争议,世界上大部分国家还禁止代孕,比如中国、日本、加拿大、瑞典、澳大利亚等。: x4 H) B7 T* G: D1 ]
大多数国家不允许代孕
; i* Z0 h; C7 {. p 1978年,世界上第一个试管婴儿诞生。但这种技术自一开始就挑战着人们诸多方面的传统观念,代孕依旧是世界各国法律界、伦理界、医疗界以及女权组织间不断争议的一个问题。
0 u. R8 n/ C9 n* U+ M s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依旧严格禁止代孕。% {1 R' ]/ a4 [- D: q
在德国,1989年,出台了收养子女居间法规定,代孕母亲使用自己的卵子为他人生育或者委托夫妇使用自己的精子、卵子培养胚胎,寻找代孕母亲为其代孕的行为均是违法的,应被禁止。3 r, @5 C8 `. X1 C, m
后来,德国在1991年的胚胎保护法中通过对胚胎的保护性规定,间接表达了禁止代孕的态度。% n5 \: H* w& l6 C$ q4 `8 X
法国民法典规定:为他人之利益生育或怀孕的任何协定均无效。
. v* x1 o9 Z+ d* F- V) P 此外,瑞典、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多个国家均从法律上作出了禁止一切代孕行为的规定。
* R8 e A2 f: w. k a* V% p; K 英国是部分允许代孕的国家代表,其1985年颁布的代孕协议承认代孕生育行为,但禁止通过酬金进行代孕生育的行为。! }" I* C/ w7 O) Z
美国如前文所述,部分州允许代孕,采用了由法院审核批准方可生效的法律制度。委托夫妇可以通过法院的亲权令成为代孕所生子女的父母。
. n/ f8 m" k k4 J; _ 印度,是被允许代孕的国家,最近一篇名为《探访印度“代孕工厂”》的报道,让更多人了解在代孕合法化环境之下的贫困代孕母亲的种种无奈与挣扎。
8 d3 P, x$ ]4 H2 m' R 随着生活压力和环境污染等因素的日益加剧,人群中患有不孕不育的人数比例在增大。这为代孕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基础。很多不允许代孕国家的不孕不育人士到诸如美国和印度这样的国家寻求代孕,而这两个国家,代孕已经成为了一种产业。" a- M9 l5 f2 w5 r
“谁是真正的母亲”?
) L) Z- W# o6 ]8 u" F 这种人工孕育的方法背后,首先出现的一个问题即是“谁是真正的母亲”。这涉及法律和伦理两个方面。传统观念中母亲的天职包括血缘、孕育、养育这三个方面,代孕行为却将之割裂开来。继而产生了代孕妈妈、抚养妈妈和孩子的亲子关系如何确认,以及后来的继承关系如何认定等问题。' V* s* ~4 z6 ?' N* F+ e) x
我国学者大多反对代孕,他们认为代孕行为违背了我国人不能作为商品的法律精神,是变相将人体出租的一种行为。; p/ z' E4 T* ]1 l
卫生部2001年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任何形式买卖合子、配子、胚胎的行为。医院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3 ]+ J/ h$ a7 x/ X/ X
我国香港地区,其人类生殖科技条例承认了代孕的合法性,但禁止商业化的代孕和盈利性中介。该法不承认代孕合同的强制执行力。
" L7 A4 v8 M# r: Z# { 而我国台湾地区,其人工生殖法草案对代孕行为完全禁止。
. [, L+ x% e" u; |) n9 T 随着近些年来地下代孕市场的日益火爆,呼吁我国对代孕进行专门立法的声音越来越多。
6 `3 R8 _3 Z/ _ ?- F" u: V 有评论认为,虽然代孕可以为一些无法怀孕的家庭带来帮助,但由于费用高昂,还只限于富人家庭。如果允许代孕,不仅不能帮助到普通家庭,还有可能迫使一些相对贫困的妇女出租子宫,权益受到侵害。! j, e* ~; s; h9 { B
有报道称,在美国很多孕母的行为不是为了获得商业利益,有些孕母甚至要求和小孩保持一种长久的联系。
, l+ k6 h4 n. s “不联系。”这是江宁的态度,他认为这就是一种商业行为,合同终止之日,与合同另一方的关系也就随之终止。至于孩子成年之后是否要告诉其来历,这个,江宁还在纠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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